臺北花博農民市集全國農特產品展售活動特訂定本規範。
01.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花博農民市集全國農特產品展售活動特訂定本規範。
02.
展售地點、時間及進出場時間:
(一)地點:臺北市花博公園圓山園區。
(二)時間:展售當週星期六、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三)進出場時間:參展單位於展售當週星期六上午九時前進場。星期日下午六時後離場。
(四)參展單位於非規定之營業時間嚴禁擅自前往展售,經查獲者取消其展售資格。
(一)地點:臺北市花博公園圓山園區。
(二)時間:展售當週星期六、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三)進出場時間:參展單位於展售當週星期六上午九時前進場。星期日下午六時後離場。
(四)參展單位於非規定之營業時間嚴禁擅自前往展售,經查獲者取消其展售資格。
03.
參展單位之參展資格以農民、漁民、休閒農場、農會、漁會或經農政單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為限,參展單位須具備三章1Q之認證標章。公司、商號、合作社及產銷班,不得報名參加。
04.
參展單位報名時,須由其所屬農、漁會或農政單位推薦,並於報名表加蓋推薦單位戳章。請各縣市政府及農、漁會於推薦轄下參展單位時,應嚴加審核,請先確認其參展身分及其參展產品是否為該單位生產;參展單位若經查獲有借用他人名義參展之情形,借用及出借者雙方於2年內不得參與展售。
05.
參展單位現場展售之人員,須具有農民、漁民、原住民或農會、漁會、農場之職員身分。前項人員須出具相關證明,由本局自行或委外廠商協助認定:
(一)農民、漁民身份者:
(三)農、畜、牧場:展售人員須為農、畜、牧場場主或員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健保加保資料等文件)。
(四)原住民:(限原住民族特展區)
(一)農民、漁民身份者:
- 1、原申請人本人。
- 2、附新式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證明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之親屬關係者。
(三)農、畜、牧場:展售人員須為農、畜、牧場場主或員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健保加保資料等文件)。
(四)原住民:(限原住民族特展區)
- 1、原申請人本人。
- 2、附新式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證明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之親屬關係者。
06.
參展單位展售之產品應以生鮮蔬果為主,農、漁產加工品為輔,並以地產地銷為限,不得展售進口農、漁、畜產品。農、漁、畜產品盛產季節,視產銷狀況安排攤位促銷當令盛產之農、漁、畜產品。
07.
參展單位展售之產品應合理標價,農、漁、畜產加工品等需依法標示,其標示內容應完整且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辦理,生鮮產品必須符合認證規定 (如有機食品、產銷履歷、CAS、生產追溯等)或檢附3個月內符合規定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檢測報告。
08.
參展單位經抽驗生鮮產品、加工品等之有毒物質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者,除停權參展1年外,並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參展單位因上開原因停權期滿重新參展後,再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得停權3年,並依第九點第七款規定辦理。若查驗到政府機關規定禁用之農藥,予以停權2年。
09.
展售攤位有關規定:
(一)展售攤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調整。
(二)展售攤位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
(三)展售攤位之相關設施,須依管理單位規定設置,並不得妨害其他展售攤位。
(四)展售攤位不得展售與管理單位核定項目不合之產品。
(五)同一單位只能報名一攤。
(六)如現場參展單位之展售人員經現場查獲與第五點規定不符,主辦單位得現場撤銷展售資格。
(七)如未符合上開規定,得依第十點規定撤銷展售資格,並不得以被撤銷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之親屬關係者另行申請。
(一)展售攤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調整。
(二)展售攤位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
(三)展售攤位之相關設施,須依管理單位規定設置,並不得妨害其他展售攤位。
(四)展售攤位不得展售與管理單位核定項目不合之產品。
(五)同一單位只能報名一攤。
(六)如現場參展單位之展售人員經現場查獲與第五點規定不符,主辦單位得現場撤銷展售資格。
(七)如未符合上開規定,得依第十點規定撤銷展售資格,並不得以被撤銷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之親屬關係者另行申請。
10.
參展單位有以下違規情形,撤銷當期展售資格及下一檔期報名參展資格,並依第九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一)經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檢測抽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二)販售非報名單位生產之農產品或以批貨方式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核定項目以外之貨品,經勸導未改善者。
(四)當期請假次數1次為限(惟婚、喪、病假(檢附醫師證明)除外)。
(五)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展售者。
(六)無故遲到早退,經勸導未改善者。
(七)有粗魯或惡劣行為,經勸導未改善者。
(八)未依規定設置展售攤位及其有關設施或妨害其他展售攤位 者。
(九)展售攤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私自調整,經勸導未改善者。
(十)展售攤位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者。
(十一)其他經管理單位勸導或未遵守會議宣導規定者。
(一)經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檢測抽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二)販售非報名單位生產之農產品或以批貨方式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核定項目以外之貨品,經勸導未改善者。
(四)當期請假次數1次為限(惟婚、喪、病假(檢附醫師證明)除外)。
(五)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展售者。
(六)無故遲到早退,經勸導未改善者。
(七)有粗魯或惡劣行為,經勸導未改善者。
(八)未依規定設置展售攤位及其有關設施或妨害其他展售攤位 者。
(九)展售攤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私自調整,經勸導未改善者。
(十)展售攤位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者。
(十一)其他經管理單位勸導或未遵守會議宣導規定者。
11.
參展單位應依稅法相關規定,開立收據(農民收據)或發票給消費者;如有未及開立收據或發票者,請依稅法規定統開。另參展單位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自行依法報繳。
12.
縣市週活動主題的訂定及參展單位招募,由各縣市政府為主辦,參展內容得納入各縣市名特產及特色美食,以彰顯地方特色,現場展售人員,應符合第五點之規定,參展之產品仍需符合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法及本參展規範等相關規定。
13.
原住民族特展區為輔導原住民族展售自產農特產品及特色手工藝品等,以彰顯原住民族特色。欲販售農特產品須檢附農民相關證明文件,若僅有原住民族身分則僅可展售特色手工藝品,且參展之產品仍需符合第八點農藥檢驗規定、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法、手工藝品為臺灣地產地銷及本參展規範等相關規定,嚴禁展售進口農、畜、漁產品及手工藝品。原住民攤位如未符上開規定,得依第十點規定撤銷展售資格,並不得以被撤銷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之親屬關係者另行申請。
14.
借用公物應徵得同意,若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15.
參展單位違反本參展規範經註銷其展售資格者,應付清使用期間有關費用及履行其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6.
本參展規範得依其實際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改之,新訂正之參展規範自發佈後實施。